00 后男子方某甲以给 16 岁女友买苹果手机为由,教唆其回家偷自己母亲金项链,得手后将金项链拿到义乌卖了 2 万余元,用于和同伙消费挥霍。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甲一年二个月,罚款 5000 元。判处其与同伙共同退赔被害人 20400 元损失。
判决书披露,方某甲生于 2005 年,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 2024 年 1 月 5 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并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刑满释放。
出狱半年后,方某甲再犯案。
2026 年 1 月 4 日晚,方某甲伙同 16 岁男子张某某,以给自己 16 岁的女友刘某某买苹果手机为由,教唆刘某某盗窃其母亲江某金项链。
1 月 5 日,刘某某伙同其 16 岁的姑姑毛某某回到弋阳县江某家中,方某甲教唆刘某某撬开其母亲卧室衣柜抽屉后,盗走黄金项链一条(已灭失)。
刘某某得手后,速将金项链交给方某甲、张某某。
随后,方某甲、张某某携带金项链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将金项链以 20400 元左右的价格变卖,用于两人消费挥霍。
经审理查明,涉案黄金项链重 20.77 克,在认定基准日 2026 年 1 月 5 日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 23,615.49 元。
2026 年 1 月 27 日,方某甲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方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责令被告人方某甲与张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江某损失人民币 20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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