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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券商薪酬,重要文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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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下称《指引》)4月17日修订发布。文件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行为,扩大证券公司人员适用范围,对董事长等职位新增长周期考核要求,同时明确绩效递延支付的适用人员、年限、速度和起付时间。

  2022年该文件首次发布,对证券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与目标、内控机制、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持续督促行业机构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健全稳健薪酬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优化原则和目标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经营理念,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应促进实现功能发挥,正确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发挥薪酬管理制度的正向引导作用,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和居民财富管理能力。

  《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突出行业文化引领,将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理念融入薪酬管理,引导员工珍惜声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从业、履行社会责任。

  ——扩大适用人员范围

  相比于2022年发布的《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子公司”的范围,此次修订后的文件适用于“全部证券公司,各级子公司参照执行,人员范围涵盖与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强化内部治理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等进行审议;证券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证券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落实薪酬管理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优化绩效考核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对其实行长周期考核。其中,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纳入长周期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明确绩效递延机制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综合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明确适用人员、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不得通过提高福利或津补贴等方式规避递延支付要求。

  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等。追索扣回同样适用离职和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作者:汤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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