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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硬法”,以最严厉立法守护生态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4月11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座谈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相比我国其他法律而言,不但条文很多,而且责任份量也很重。这个特点,显示该法不同于法学上很多人所说的软法,而是一部“硬法”或者“刚性立法”。

所有法律都包括法律责任制度,而且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成为刚性立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贯彻了党和国家以最为严厉的立法保护生态和环境的指导思想。” 孙宪忠说。

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孙宪忠表示,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法律责任,其立法初心是公害责任。而公害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在分析和裁判上除了遵从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逻辑之外,还需要特别遵守关于侵权责任分析的逻辑。

孙宪忠指出,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框架是一致的。民法典第1229条至第1235条已经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生态环境法典在吸收这些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体系化的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第1053条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文清晰地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核心仍然是民事责任,仍然遵循侵权责任的一般逻辑。

“有必要指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分析和确定,虽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也不能脱离民法上关于法律关系理论的逻辑和侵权责任各种要素的分析逻辑。” 孙宪忠说。

孙宪忠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上包括侵害人和政府机关,其中政府机关的责任份量很重,这是法典的特殊性之一。政府法律责任是一个核心问题,包括两个不同的责任类型。

第一是政府承担的管理责任,即人民政府的政治责任。该法法典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这是一项法定职责,强调的是政府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工作职责。它既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确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尽责而应该受到惩处的法律基础。该法典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从第二至五编大量规定了政府的具体管理责任,构成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是政府承担的最终责任,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受到惩处的具体后果。它指的是,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责任不当时,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要依法对其予以惩处这种法律责任。

法典第1061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第1076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政府的不当履职行为不仅可能引发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还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

“不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机关司法,如果法律责任制度适用不妥,那么不但会损害人民的权利,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 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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