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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前连续两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闻言
4月10日晚间,海泰发展发布公告称,根据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事项,公司自4月14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为ST海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对此,海泰发展自4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截至4月10日收盘,海泰发展股价报3.51元/股,总市值达22.68亿元。

连续两年年报虚假记载
4月10日,海泰发展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海泰发展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导致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一是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亿元、2.2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
二是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的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亿元、2.2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
三是海泰发展2021年、2022年的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8万元、198.6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77%、12.10%。
天津证监局认为,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
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董建新等6人,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以董建新为例,其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担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拟决定对海泰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同时,天津证监局拟决定对董建新等6人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70万元、120万元、70万元、70万元、50万元、50万元。
海泰发展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事项,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 9.8.1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事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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