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9 日晚,陕西安康白河县一女教师荣荣(化名)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殁年 50 岁。
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荣荣曾先后遭遇两辆汽车碰撞、碾轧。在被第二辆汽车拖行 5.9 公里后,荣荣死亡。
经查,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共载 5 人。该车驾驶人肖某不仅醉酒、超速驾车,事发后还涉嫌肇事逃逸、串通 " 顶包 "、销毁有关证据等行为。
除驾驶人外,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另两人也被公诉机关起诉。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辆车上的薛某旭曾参与销毁有关证据,并给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 " 顶包 "。
公诉机关认为,薛某旭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
记者获悉,薛某旭不仅是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担任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主任。而第二辆车上包括肖某在内,4 人均在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重要岗位工作过。

女教师荣荣。图片来源 / 受访者供图
3 月 26 日,案件在安康市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薛某旭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旭作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明知肖某饮酒仍提供车辆并默许驾驶,发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荣荣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某旭当庭否认了公诉机关指控。
薛某旭辩称,案发当日的聚餐是肖某主动联系他参加的,并非他组织的,案发前他已经喝多,还曾劝阻肖某酒后不要开车," 我在笔录里说过我劝了,劝阻要达到目的,难道要抢方向盘或者开车门吗?" 并称自己的行为并非 " 默许肖某驾驶 "。同时强调,案发时,他没有说过 " 不要停、赶紧走 " 这样的话。之所以会拔车载电源线、内存卡是因为害怕,并不是为了包庇肖某,二人也没有共同商量销毁内存卡一事。
对于得知车底有人后为何离开时,薛某旭辩称,他听说车底下有个人,是因为恐惧,就离开了,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 我做了一个可能不太正确的做法。" 在他看来,第一辆车撞人,不应将责任全归于他和肖某。
薛某旭当庭表示,案发后,他出资 50 万元是为了尽快赔付被害人、争取谅解。" 我认为我承担民事责任是应该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但说我构成交通肇事罪,我觉得偏差太大了,我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薛某旭对笔录内容也表示了异议。
记者注意到,该案庭审争论焦点较多,控辩双方针对第一辆车的责任、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两份鉴定报告存在矛盾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宣布休庭,将延期再审。
而该案中第二辆车另一人刘某也已移送检察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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