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水平,最高法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系统性规范。这是最高法第一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发司法文件。
最高法指出,从司法实践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众多案由,覆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生活等方方面面,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物质保障甚至情感支持息息相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及时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指引》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要求案件审理全过程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首要考量。同时,强化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强调通过案件审理发现隐患并积极干预,努力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指引》在案件受理方面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且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案件审理与裁判过程中,《指引》明确,未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应当注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人民法院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应当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若监护人在场不利于未成年人表达真实意愿的,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人或者允许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
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指引》一一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

在抚养权认定上,《指引》强调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明确亦要结合年龄、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
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指引》强调,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组织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快速受理与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协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指引》还指出,审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强化对其权益的保障。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成年人被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在网络权益保护上,《指引》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指引》还特别规定,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因办案需要使用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在相关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向外界披露含有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在送达、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扩大案件信息知悉范围,防止在当事人住所地、学校等地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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