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段时间,多家银行陆续迎来首席合规官。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0日,已有30家左右上市银行的首席合规官正式“上岗”。然而,在这场标准化的合规架构搭建中,一个显著特征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超过半数的首席合规官由行长兼任,比如农业银行聘任行长王志恒兼任首席合规官,中国银行聘任行长张辉兼任首席合规官。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国内银行推行行长直接兼任首席合规官的高配模式,背后有着多重考量。从银行内部管理角度而言,行长作为经营决策的核心,兼任合规官能有效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确保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业务全流程,避免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脱节。同时,这种模式还能优化治理效率,使合规指令可直接传导至业务一线,减少层级传递带来的损耗,提升合规工作的响应速度。
行长兼任成为主流模式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且首席合规官应为高级管理人员,并允许行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该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给予一年过渡期。随着2026年3月1日过渡期结束,各大银行纷纷加速推进首席合规官的聘任工作。
截至目前,A、H股上市银行中,包括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等30余家公告聘任首席合规官。比如,3月9日,东莞农商银行发布公告,其副行长叶云飞兼任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已获东莞金融监管分局核准;2月27日,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浙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兰州银行等五家上市银行官宣聘任首席合规官。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记者说,设立过多的高管岗位,高管团队内部分工过细,可能会增强内部沟通协调成本。如果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仅是一般高管而不是党委委员,那么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并不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特别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设立过多的高管岗位不利于工作开展,这将给经营管理工作造成负担,徒增经营管理成本,因此不建议单设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
据界面新闻记者梳理,从人选来源看,银行的首席合规官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副行长、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管兼任。典型如交通银行聘任首席风险官刘建军兼任首席合规官,光大银行聘任副行长杨文化兼任,重庆银行由副行长、首席风险官王伟列兼任。
第二类:专职首席合规官模式。 华夏银行是这一模式的先行者,聘任杨宏担任首席合规官。杨宏曾在华夏银行国际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地方分行等多个部门任职,行业经验丰富。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公布的大中型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只有华夏银行设立了专职的首席合规官。
2025年以来,在12家股份制银行里,华夏银行被监管处罚金额最大,达到1.22亿元;2025年收到单笔罚单8725万元,为当年银行业最大罚单。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江华认为,很有可能是因为高额罚款暴露了一些合规管理上的不足,才导致华夏银行针对性设立专职首席合规官,以此来强化合规管控,降低监管处罚,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类:行长直接兼任。这是目前的主流模式,占比过半。建设银行行长张毅、农业银行行长王志恒、中国银行行长张辉、兰州银行行长刘敏均属此列。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由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能直接将合规责任压实到“一把手”,确保合规资源调配不受部门壁垒限制,快速响应监管要求。其次,出于降低内部协调成本与提升执行效率的考量。合规管理涉及全行所有业务条线,若由副职或独立高管担任,往往面临跨部门推动难、话语权不足的困境。行长作为经营核心,能有效打破业务与风控的博弈僵局,确保合规指令穿透至基层。
是否会有角色冲突?
一个更深层的疑问浮出水面:当业务发展指标与合规要求发生激烈冲突时,身兼二职的行长,能否保持合规判断的独立性?
一位股份制银行合规部门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我们在方案论证时,专门比较过三类模式的情况。专职模式独立性最强,但要重新搭建跨部门协同机制,磨合期至少半年;副行长兼任能利用现有架构,但权威性可能会打折扣;行长兼任决策效率最高,但我们也担心角色会有一些冲突。”
江瀚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说,这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与角色定位模糊风险。行长背负着股东赋予的营收与利润考核指标,当业务扩张与合规红线发生碰撞时,兼任者极易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困境。在业绩压力下,决策天平可能本能地向业务倾斜,导致合规审查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为保增长而选择性忽视风险的现象。
其次,可能导致内部制衡机制失效,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首席合规官的核心职能是独立监督与制衡,若由行长兼任,相当于削弱了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合规监督抓手。一旦行长决策失误或道德风险爆发,缺乏独立的合规官进行“刹车”或预警,可能导致违规行为在全行范围内被默许甚至制度化,引发巨额罚单或声誉危机。
第三,不利于专业合规团队的独立履职与文化培育。下属合规部门在面对兼任行长的首席合规官时,难以保持客观独立的判断,容易演变为单纯的执行机构而非监督机构。长此以往,银行内部将难以形成真正的“不敢违、不能违”的合规生态,反而可能滋生掩盖问题的土壤,阻碍银行长期的稳健经营。
薛洪言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当业务发展指标与合规要求冲突时,由行长兼任的合规官确实存在天然的利益偏向。行长的核心职责是推动业务发展、实现盈利增长,而合规官的核心职责是独立行使监督职能、防范合规风险,二者的工作目标本身存在天然张力。
在业绩压力的影响下,或许会容易出现合规要求让步于短期业务利益的情况,这会削弱合规管理的初衷,导致合规风险被忽视或隐瞒。
“在传统合规管理体系中,合规部门往往被视为成本中心,在组织内部话语权有限,难以对业务部门的违规冲动形成有效制衡,行长兼任模式虽能提升合规工作的权威性,但也可能因职责重叠导致合规监督有所弱化。这种模式的最终成效,关键在于能否通过清晰的权责界定和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合规管理职能在实际运行中保持独立性和有效性,避免合规管理沦为业务发展的附庸。”薛洪言进一步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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