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

证监会: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6人参与)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